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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24    点击:

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及管理,指导湖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高职专业设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高职高专院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职高专院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所在行业、所在区域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现状,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新设、撤销专业时间,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高职高专院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设置专业。高职高专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于每年430日之前提交省教育厅。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专业设置应建立在真实和详细的市场需求调研基础上,一般应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该专业专科层次人才需求较大和需求稳定的领域设置新专业。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原则上应依托已有相关专业的办学资源,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高职高专院校应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二)有可遵循的《专业教学标准》和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应依据教育部或省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制定,没有国家、省级《专业教学标准》的专业,由高职高专院校自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对专业面向的行业、产业及毕业生面向的具体就业岗位、就业前景等的分析基础上,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并对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组织设计和教学实施建议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新设专业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业带头人1名,3名以上专任专业核心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应达到50%以上。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新设专业现有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能确保第一学年的实习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整体项目开出率70%以上,专业图书资料≥500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有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课程管理、队伍管理和教学实施管理制度齐备。

(六)有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有体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覆盖学生专业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的专业技能考核标准,有体现学生专业综合能力要求的毕业设计标准。

(七)原则上应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支撑专业已开设有办学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支撑本专业教学的相关专业。

第八条高职高专院校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九条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学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等)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职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查了解整个行业(产业)及区域内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本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数量、结构和层次需求,专业的职业岗位指向,职业岗位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形成区域内未来35年本专业领域人才需求的基本预判,撰写详实、严密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主持下,就专业市场人才需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人才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岗位素质能力定位以及学校现有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以技术应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制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针对性地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核心课程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聘请专业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和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对专业开设的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教学条件、资源配置、技术准备等进行充分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目录(含当年增补专业目录)内非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申请备案前一周前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相关信息、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已履行设置程序的有关材料通过专门网站进行公开,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高职高专院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除外),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包括专业大类名称、专业类名称和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不应出现生造名词、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和逻辑不清、语义含糊的专业方向名称。设置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须与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职高专院校提交备案的专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的基本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基本条件不具备和基本程序不规范的专业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高职高专院校应持续加强专业基本条件建设,确保新设专业办学条件满足人才培养基本需要,保障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高专院校应在每年填报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分专业明确标示专业带头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设备清单等专业资源信息。

第十五条高职高专院校应加强对所开设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高职高专院校应通过校园网公开各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及题库、毕业设计标准和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等信息,定期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高职高专院校每五年组织对所开设专业开展一轮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职高专院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建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推行专业能力抽查制度,通过专业技能抽查、毕业设计抽查等对高职专业办学质量进行监测。对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对参加毕业设计抽查不合格的院校,责令其当年不得备案新设专业。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建立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制度。各高职高专院校应对照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指标体系,在新设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的当年开展自评并向社会公布自评结果。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高专院校自评情况抽取不低于30%比例的专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资料审阅、现场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学生技能抽查、毕业设计抽查成绩,进行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复核。凡复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督促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整改后仍不达标,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复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撤销的专业点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每年确定12个专业类别开展排序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考生选择优质品牌专业。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建立健全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专业布点情况,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专业分类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校专业设置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