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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0-29    点击: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院校

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现将《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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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新时代湖湘特色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体现湖南产业发展需要,体现湖南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成为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湖南产业发展。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实际,按照相应程序开发建设和规范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检查督导。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职业院校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建设。

第七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湖南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牵头制定本地区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县市区和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湖南省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在严格落实国家教材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负责省级规划教材建设,重点组织规划体现湖湘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省级重点规划建设湖南特色文化教材、现代职场核心素养教材、专业文化素养教材,彰显湖南特色的“能力递进”专业课程教材,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的特色专业课程教材,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效应的专业课程教材,及其配套课程资源。

第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高地建设,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充分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明确职业院校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公共选修课程教材还要注重融入湖湘优秀传统文化。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对教材编写质量负责。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采取先立项再编写的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立项编写教材,通过委托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各教材编写单位。职业院校校本特色专业教材由院校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审批立项和组织编写。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除国家统编教材外,其他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行业组织、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院校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凡编必审。按照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的规定,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级规划教材,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国家和省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一)(二)(三),第十七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其他教材审核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湖南省职业院校规划教材目录。规划教材目录由省教育厅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并列入省级教材目录的教材,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建立健全教材选用制度。建立教材选用责任机制,强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对教材选用管理的责任,其中,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负有管理责任,各职业院校对本校教材选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可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专业课程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每学年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教材采购、配发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确保程序规范和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和相关培训,指导教师掌握教材和用好教材,在深入理解教材的基础上,设计教学方案并实施好课堂教学,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地方战略、服务地方特色产业、传承湖湘优秀传统文化相关教材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并组织教材培训,提高教师对教材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把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编视同课题(项目)主持人,核心编者视同课题(项目)成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等的评价内容。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平台发布的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等信息,委托相关机构和职业院校,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市州和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应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报告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形成本市州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后报省教育厅,高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报告直接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 健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根据管理职责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和教学调研跟踪的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省级”“湖南”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其他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